馬來西亞進入數字變革的時代,誰是幕後功臣?

馬來西亞進入數字變革的時代,誰是幕後功臣?

疫情最嚴峻的期間,馬來西亞的各種線上交易平臺迅速崛起,成為了大馬人民的生活「必備用品」。這番景象不僅為各個電商開拓了新的商機,更為許多因疫情來襲而失去工作的人民開展了新的就業機會。除此之外,人民也逐漸適應了半步不出家門也能把事情處理妥當的日子,像是線上繳費、網路購物、外賣服務等等。

這樣的生活便利看似來得如此自然,且不費吹灰之力。但是,事情的背後真的只是這樣嗎?

馬來西亞步入數字變革時代的背後又有著什麽樣的故事?

「PCCW Solutions榮獲馬來西亞數字經濟公司頒發的多媒體超級走廊 (MSC) 地位」| 圖片來源:PCCW Solutions

 

馬來西亞數字變革的第一步

早在1996年2月12日馬來西亞時任首相馬哈迪·莫哈末便宣布實行「多媒體超級走廊」計劃(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,簡稱MSC)。「多媒體超級走廊」的設計主要是面向計算機、多媒體、IT及相關產業,為多媒體技術的創新生產者和用戶創建一個多媒體烏托邦樞紐中心,帶領馬來西亞邁入資訊時代。該計劃的實施意味著馬來西亞正式面向數字時代。

馬來西亞政府為了順利推進這項計劃,提出了不少相關的法規與政策。除了向獲取「多媒體超級走廊」地位(MSC Status)的公司提出10大承諾之外,也提供不少優惠給相關企業。另外,值得一提的是馬來西亞政府為確保相關領域能夠在良好的環境開展,相繼頒布了相關的法令。其中就包括了《1997年數字簽名法令》(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),是亞洲最早的電子商務立法以及《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》(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) 等。
正因馬來西亞政府有先見之明,才讓現今的大馬人民得以享受科技帶來的生活便利。

「馬來西亞十大在線銷售市場」| 圖片來源:ecInsider

 

數字變革·困难重重

所謂:「創業難,守業更難」,時代的變革往往都存在著許多不確定的因素。「多媒體超級走廊」計劃為馬來西亞的數字變革打下了良好基礎,但政府要想順利推進新型計劃,除了要讓民眾對相關領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繼而全力配合之外,綜合發展也是十分重要的。充裕的資金、人才、高科技的引進等等。

「多媒體超級走廊」主要專註於創新性旗艦應用,其中包含:電子政務、多功能卡、智能學校、遠程醫療、研發集群、電子商務和科技企業家發展計劃。以電子商務為例:

Lelong 成立於1998年,是馬來西亞本土最早的電子商務網站。但由於早期相關的科技技術發展並不成熟,導致網購市場發展有限。直到 eBay(中文:電子灣、億貝、易貝)於2004年推出馬來西亞站點,才為大馬電子商務市場打響了第一炮。

電商市場的不斷擴大,對於馬來西亞的數字變革本是喜事一樁,奈何本土企業卻面臨了國際企業入駐馬來西亞後的競爭問題。馬來西亞的潛在市場成為了許多國際企業眼中的「香餑餑」。從2012年起,Lazada、Zalora、11street、Hermo、Shopee等電商平臺相繼加入到馬來西亞的電商浪潮中。根據TMO Group 於2021年1月發布的馬來西亞電商平臺排名可以看出,現今的大馬電商市場被Shopee及Lazada兩大國際平臺主導。同樣受影響的也有本土的物流公司,甚至一度出現虧損的情況。


「Grab 如何擊敗優步成為東南亞最大的網約車公司?」| 圖片來源:yelowsoft

 

誰功敗垂成?誰又笑到最後?

「物競天擇,適者生存」是自然界不變的道理,在馬來西亞數字變革的過程中,不乏被時代淘汰的企業。

Grab是馬來西亞熱門的手機應用程序,除GrabCar(打車功能)以外,還加設了GrabPay(電子錢包)及GrabFood(送餐服務)。現如今在馬來西亞提及外賣平臺想必大馬人民首先想到的就是GrabFood 及 Foodpanda,兩者屬於競爭關系。但當我們回首過去,是否還記得Grab曾經最有力的競爭對手——優步 (Uber)?

當年的Grab及Uber是馬來西亞著名的兩大打車軟件。直到2018年3月26日,Uber宣布退出東南亞市場並將其業務出售給Grab,包括Uber Eats食品配送服務,這才有了現在的GrabFood。至此,「Uber」便在馬來西亞銷聲匿跡,讓人唏噓。

當然,相信除Uber以外也還有許多被大馬人民漸漸遺忘的平臺。即便當初光景不復存在,但不變的是他們都曾為馬來西亞的數字變革做出了貢獻。

 

參考資料

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

多媒体超级走廊的奖掖 (10大承诺)

Digital Signature Act 1997 《1997年數字簽名法令》

Communications and Multimedia Act 1998 《1998年通訊與多媒體法令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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